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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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行政执法权限

更新时间:2025-02-07 16:08:47

  第六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执法工作制度,严格执法工作程序,落实岗位职责,做到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第七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本单位权责清单,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

  第八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以权责清单为基础,将本单位依法承担的消防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部门和执法岗位,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单位的消防行政执法权限。

  第九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本单位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本单位落实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定期研究部署推进消防行政执法工作,落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清单制度。

  第十一条消防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消防行政执法职责,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采用明显不当的方式行使消防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对消防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执法车辆、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三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公示公开规定在执法事前、事后主动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结果信息,事中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信息。

  消防救援机构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及时公开;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公开。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申请获取消防执法信息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消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通过文字、音像等形式,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法制审核工作规定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事项和重大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消防行政执法决定。

  第十六条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以上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临时查封等行政强制,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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