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建设工程范围
更新时间:2025-03-03 14:38:00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特殊建设工程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建筑总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和博物馆的展示厅。
建筑总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和客运码头候船厅。
建筑总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宾馆、饭店、商场和市场。
建筑总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和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食堂等。
建筑总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以及养老院、福利院和医院的病房楼等。
建筑总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等具有娱乐功能的场所。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设施、隧道工程项目,以及大型发电和变配电设施;
(九)涉及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以及专用车站和码头,包括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和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的办公大楼,如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和档案楼;
(十一)包含上述第(一)至(六)项所列情形中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的建设工程;
(十二)除上述第(十)和第(十一)项规定之外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四万平方米或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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