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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设置主体消防安全职责
更新时间:2025-03-31 15:17:43
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利用民用建筑架空层设置的,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和设施设置主体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二)保证充电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及时清理不能提供充电服务或者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充电设施;
(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提供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的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前款第一项规定,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提供电动自行车充(换)电服务的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提供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和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蓄电池。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内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
(二)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住宅、宿舍、办公楼等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室内场所为蓄电池充电;
(三)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消防设施、器材;
(五)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六)携带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轿厢;
(七)在未采取有效防火分隔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民用建筑架空层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
(八)在人员密集场所非集中停放充电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九)其他违反涉及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推动乘客电梯安装智能监测报警系统,阻止电动自行车或其蓄电池进入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