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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职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更新时间:2026-02-03 15:31:17
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农业示范区等功能区的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四)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对发现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按程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五)开展消防业务指导、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对消防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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