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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建设工程属于“一般项目”
更新时间:2026-03-25 15:07:3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他建设工程属于“一般项目”:
(一)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无手术功能的月子中心;
(四)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剧本娱乐经营场所;
(六)建筑高度不大于21米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七)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丁、戊类仓库、厂房;
(八)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及上述情形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速公路项目中的服务区)。
注:改变建筑使用性质、改变建筑火灾危险等级、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建设工程,不属于“一般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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