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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代办消防手续--消防大队作废竣工验收消防备案,被判败诉(案例分析)
更新时间:2017-02-17 18:04:18
2015年5月12日,神峰公司申报东晶国际花园二期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当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5月28日,昆山市公安消防大队根据案外人的举报,以申请材料中案外人营业执照不真实为理由,作出《关于对东晶国际花园二期住宅楼、商铺、地下车库、门卫新建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将该消防验收备案作废。
神峰公司不服,向昆山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超过了法定提交证据的期限,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应当认定被告作出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这一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本案所涉项目经消防验收备案后,职能部门应当进行抽查,检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整改后进行复查等程序,本案被告以神峰公司提供的申请材料中,‘福建乐欣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工商登记执照中加盖的公章系彩色打印形成的鉴定结论作为撤销备案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章的规定。被告既未按法定期限提供涉案行政行为证据,亦未提供其或上级机关是否进行抽查或抽查结果等相关证据,属于事实不清,应予撤销。判决:撤销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
被告不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诉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系通知行为,对被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作废的是苏州市消防支队,上诉人不应当成为本案被告。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系涉诉备案撤销行为对外发生效力的外化形式及书面载体,对神峰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故上诉人主张《竣工验收消防备案项目作废的通告》系通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另,被告主张涉案备案撤销行为系苏州消防支队作出,但未按照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与依据,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被告对此应当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2016年4月6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记】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不是行政许可行为,即使当事人存在虚报材料的行为,也不能依据《行政许可法》予以撤销。《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没有作废备案的规定。因此,消防大队作废备案项目,没有法律依据。正确做法是:接到群众举报已备案项目存在问题的,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31条的规定进行核查,确实存在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采取责令整改、处罚和复查等措施。
(转自“曹刚律师”微信公众号原创,转载请注明原出处)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起草人,公安部规章《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起草人之一。原任辽宁省消防局法制处处长,武警上校,任内主持《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和历次修订工作。参加沈阳商业城特大火灾事故调查,主持沈阳铁西万达广场8.28特大亡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曾担任震惊全国的沈阳三八大案主犯辩护人。曹刚律师带领专职律师和资深专家共同组成的团队,专门从事消防法律事务和火灾案件处理,为各界提供优质、高效的全流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