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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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建设工程办理消防手续的通告

更新时间:2017-03-29 14:52:28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建设工程消防手续办理工作,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从即日起,市公安消防部门对全市未依法取得消防手续的建设工程开展手续办理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办理范围,自1998年9月1日以来,所有未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施工、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以及属于备案范围但未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经备案抽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公安消防部门审批范围及受理要求,认真、准确填写项目申报表,将相关申报材料准备齐全,申报表及申报材料应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工程图纸应具备出图章和审图章,并按顺序整理好装订成册。

  三、建设单位填写相应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公安消防部门申请;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到市公安消防部门进行现场备案或由申请人通过北方消防在线消防办事大厅网站自行备案。

  四、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未抽中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系统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所需的相关材料和备案凭证,报至市公安消防部门。

  五、对拒不办理的建设单位,市公安消防部门将依法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并处罚款的公安消防行政处罚。对造成火灾事故的单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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