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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的建筑层数、平面布置要求
更新时间:2020-09-14 15:54:37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成都代办消防应符合下列规定:(5.4.4)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二、四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三个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但应符合下列规定:(3.2.2)
1、合建的既有建筑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面的规定,其基地应符合本规范第3.1.2条规定;
2、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
3、出入口处应设置人员安全集散和车辆停靠的空间;
4、应设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周围应采取隔离措施;
5、建筑出入口及室外活动场地范围内应采取防止物体坠落措施。
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6.2.2)
四、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1.3)
五、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4.1.3A)
六、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4.1.3B)
七、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活动场所设置在木结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11.0.4)
八、人防工程内不应设置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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